一、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党总支正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学院秘书组成,也可视会议内容和院领导职数情况扩大参会人员。 二、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学院教学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生管理等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院党政联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2、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意见制定学院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研究解决本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方面的问题。 4、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研究本院教研、科研工作。 5、研究科技开发、创收以及经费开支问题。 6、研究本院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以及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7、研究本院人员出国、晋级、职称、奖惩以及师资队伍建设问题。 8、研究招生、就业、辅导员的选聘、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 9、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有关重要问题。 10、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11、研究院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四、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党总支书记研究确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提出,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协商后确定。 五、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参加会议的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六、未经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事先审定的议题且作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研究,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七、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需要,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召集主持。 八、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一般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3人,增加参会出席人员的会议,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2/3。 九、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有关问题时,应通知涉题人员回避。 十、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秘书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十一、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做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十二、讨论问题一般要实行表决。对意见基本一致时,可口头表决;议事中如有明显分歧,对少数成员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争议,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时,特别要注意慎重从事,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近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亦可向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报告。 十三、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其决定。 十四、联席会议讨论问题若需要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格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十五、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无条件执行决议。 十六、凡经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十七、院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根据情况必要时应向校党委报告或传达到全院师生。 十八、院党政联席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若有紧急事情,可随时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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